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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漳平市发布最新通告!严厉打击这种行为,举报属实奖20000!

    信息发布者:钟赠香
    2021-05-13 10:49:43   转载

    微信图片_20210513105718.jpg

    漳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

   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入境入漳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


    近期,印度及周边国家新冠肺炎疫情呈暴发蔓延态势,我市往返云南、广西等边境地区人员较多,疫情输入风险剧增。为依法有效防控境外疫情输入,进一步巩固我市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,保障全市人民生命健康,鼓励广大人民群众踊跃举报非法入境入漳的人和事,严厉打击非法入境入漳违法犯罪行为,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
    一、严禁偷越国(边)境或组织、运送、协助他人偷越国(边)境,严禁任何企业、个人私自容留、藏匿、运送非法入境人员(含我国公民、外国公民)。


    二、违反本通告第一条之规定的,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:


    (一)偷越国(边)境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之规定,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。


    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之规定,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罚金。


    (二)为偷越国(边)境人员提供条件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之规定,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。


    (三)组织他人偷越国(边)境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之规定,最高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
    (四)协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》之规定,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

    (五)运送他人偷越国(边)境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之规定,最高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

    (六)从国(边)境或其他地方运送偷越国(边)境人员回漳平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》之规定,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,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,没收违法所得,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0000元的,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    (七)容留、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国人,协助非法入境的外国人逃避检查的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》之规定,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,并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,有违法所得的,没收违法所得。


    (八)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国(边)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确诊患者或疑似患者予以组织、运送偷越国(边)境,构成其他犯罪的,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。


    三、宾(旅)馆业主、出租屋房东、用工单位要严格落实实名登记、如实申报等治安责任,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,将依法从快从严从重处罚。


    四、全社会要大力宣传相关举报奖励悬赏政策,在道路街面、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广泛张贴,通过电视台、“村村响”、网站和微信、微博、短信、抖音等新媒体广为宣传,营造浓厚氛围、形成强大震慑。


    五、凡是违反疫情防控要求,迟报、漏报、瞒报境外入漳人员情况,造成后果的乡镇(街道)、村(社区)、单位(企业)和责任干部、当事人,将立案调查,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,并对故意或恶意隐瞒入境行程信息的当事人和直接联系人,按规定列入失信人员名单。


    六、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对违反上述规定要求的进行举报,对于举报属实的,按每例20000元人民币的标准奖励第一举报人并予以保密。可以向所在乡镇(街道)政府(办事处)和村(社区)举报,也可以拨打24小时举报电话:0597-7530980或110。



    漳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

   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21年5月10日



    来源:漳平融媒体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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